勞務糾紛訴訟案處理實際情況
本人名喬玉林,男,漢族,1966 年出生,公民身份證號:610322196608205211,現任寶雞捷馳通水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鳳翔區城南步行街 159 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322MA7LN8CC02,聯系電話18710671468
因一起勞務糾紛的案子,本人將(寶雞匯信德商貿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景建申,男,漢族,1971 年出生,公民身份證號:610322197110011111,地址:鳳翔區黨校路華陽小區一號樓八單元負一樓東戶,統一社會信用代91610322MA6XFJLXQ,聯系電話:13098151181),訴訟至鳳翔區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2022 年 3 月 30 日,雙方簽訂了位于鳳翔區恒源華府 20#、21#樓給排水管道安裝的勞務人工費合同,原告進行了 6 個月左右施工,如期完工,被告承諾活干完后就結勞務工資款,后來被告在 2024 年 4 月 25 日對勞務費結算賬務,扣除了 1500 元維修費后,給付了 5400 元,其中微信轉賬 2500 元,并且說讓我打一個以質保金為名的領款條。目前仍有 60044 元未進行勞務費支付。訴訟至鳳翔區法院后,由法官何杰在 2024 年 5 月 10 日開庭進行訴前調查。質證了解,并在了解的過程中對雙方進行了詢問勞務費結算的有關證據,甲方給法官提供了一份支付結算單據。上面結算人工費 136900 元,1.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已支付 13 萬元整。2.預留質保金 6900 元整(質保期二年)。而且有我公司加蓋的合同印章 2 枚。以及我本人簽名,結果當我看到這份結算單后,我壓根就不知道這回事,我當即給法官說明這是一份偽造的支付結算單。法官當時提出說你認為甲方提供的這個支付結算單是偽造的,那你就去公安局派出所去報案,這屬于刑事案件,不屬于我們法院的管理范圍,而且必須撤銷訴訟狀。而且要求我書寫自愿撤銷訴訟案件的保證書,我提出和書記員說明,這怎么能是自愿撤銷訴訟,我只能說是暫時撤銷訴狀。而且當我要求何杰法官對我們的已付 13 萬元的支付流水進行核對,結果法官當面提示人家甲方已經提供了支付的結算單,不需要進行銀行流水對賬。然后我按照何杰法官所說的法院程序寫了一份暫時撤回訴訟狀的保證書,到我們當地石家營派出所去說明了一下。這起訴訟案的情況,然后派出所當天把我遞交的有關材料收集后說,你先等幾天,我們調查一下后聯系你,你等電話吧。我等了大概一個星期,沒有消息,我又找到派出所去問情況,他們說你所說的這份偽造的支付結算單、印章、簽名的真偽鑒定,我們派出所沒有這個鑒定的設備。需要專門的鑒定機構才能進行鑒別,這個情況你還是找鑒定部門解決。我問派出所的人員那應該找咱們寶雞鳳翔區的哪個部門才能鑒定這份支付結算單的真偽。他們的回答是:我們也不知道。最后我要求派出所對已經支付了13 萬元的銀行流水進行對賬,派出所的領導說那這也行,你把你公司的所有銀行流水對賬單提交到我們這,我提出說我們關于鳳翔區恒源華府工地管道安裝 20 號、21 號的支付情況,總共對公賬戶付款為7 萬元,剩余的 6 萬余元一直未支付款項,而且我提供了甲方只支付了七萬元的轉賬證據。然而派出所領導說你必須提供你公司所有銀行流水賬務,我們才能調查。最后我到郵政銀行當天給派出所提供了我公司的所有銀行流水對賬單,派出所領導說你先放這里,我讓甲方提供他們的銀行流水賬單。我又等了一個星期,打電話問派出所,他們說甲方的領導這幾天孩子考試比較忙,而且銀行流水對賬單需要整理。你再等一下吧!等了一個星期后,我去派出所了解情況,他們說甲方的銀行流水對賬單提供過來了,他們核對了一下,總共給我對公賬戶支付款項 8 萬元。個人賬戶支付 54900 元,合計為 134900 元,和我們前面的勞務費賬務結算 136900 元相差 2000 元。這個基本沒差多少,我看了一下甲方提供過來的銀行流水賬單,甲方把我公司在恒源華府 7 號樓、8 號樓還有鳳翔區中醫院干活完成后,付款的錢都跟這次的 20#、21#的勞務費用算到一塊。我給派出所提供了我們在恒源華府 7#樓、8#樓干活的合同,而且我說明這些款項已經結算清楚。這些已經支付的款項,不能算在 20#、21#的支付款項里面,派出所根據我說的這些情況,他們說:“你這個勞務糾紛情況,付款情況我們也不能證實,甲方提供款項哪一項是關于 20#、21# 樓那一項是 7#樓、8#樓以及哪一項中醫院干活的費用,我們也沒有辦法。你還是找其他的相關部門解決吧。我說那也行,你們出具一份你們派出所的處理結果和意見。我就去找別的部門吧,(在這個期間,我立即使用手機進行錄音),而且當天還有我們公司兩位財務人員在場。結果派出所人員堅決提出我們不會出具任何書面處理結果。他們的這個說法讓我非常不能理解。我當即質問派出所長,你們對對賬事情有這么難嗎?讓他們甲方把他們財務人員和我們的財務人員進行銀行流水對賬,這一事實情況,你們為什么要回避這個現實情況?既然他提供了銀行流水對賬單,為什么他本人還不在現場?這是什么意思?在此期間,派出所所長發現了我的手機正在進行錄音,立即對我的手機進行了搶奪,結果沒有搶走,最后派了他們的兩位警務人員強行奪走了我的手機,要對我和他們的對話錄音,進行強行刪除,結果他們搶走手機后沒法打開密碼,無法刪除,要求他們兩名警務人員要把我帶到別的房間,當時我的兩位財務人員是女同志。看到這情況,對派出所的領導說:“咱們有事好好談嘛,你們不能這樣啊。”隨即又給我說:“喬總,您把電話錄音刪了,咱們先回吧。”這個財務的事,咱們回頭再對也沒問題。最后,我打開手機,讓他們警務人員把錄音進行了刪除。然后所長把我叫到他們隔壁辦公室,給我遞了一支煙后說:“老喬,你的這個事情你也不能為難我們這些人,你還是到法院起訴算了,我們也有難處。這個甲方姓景的這個人確實也不地道。”隨后我又將此事第二次訴訟至鳳翔區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7 月 2 號進行第一次審理,法官為韓雅琴,書記員張越,開庭后對本訴訟案進行詢問質證。本人對甲方提供的支付結算已付 13 萬元的支付結算單,提出來系偽造,而且正常的財務往來蓋章,應為公章或財務章而偽造的支付結算單上為合同章。而且特地加蓋了兩枚。法官韓亞琴告知我本人,因你們雙方經濟往來涉及前面的賬務較多,支付結算是本案的重要證據。我經過再三考慮后,在 7 月 2 號下午提出了對支付結算單申請鑒定真偽的請求。在 7 月 16 日下午按照法院的鑒定程序提交了申請鑒定檢驗材料(含本公司所有印章 5 枚,以及原合同印件的個人簽名材料:以及印章材料,并將合同印章在空白 A4 紙上加蓋了五次,雙方簽名確認后,簽字蓋章),當天下午法庭材料提交完成后,甲方當事人,景建申和他妻子宋慧榮,對我提出的申請鑒定一事極為不滿,走出法院審判廳三樓到一樓過程,對我進行謾罵,并氣急敗壞,差點將法院一樓的門玻璃門損壞,并揚言要找人收拾我。隨后按照法院的流程將鑒定申請送到寶雞中級人民法院,大概一個月前后,寶雞中級人民法院打來電話說,你的申請鑒定一事,鑒定部門需要原被告前來確認,如果不能前來,我們將采用搖號的方法進行選定就行了。我當時由于工程上的事情比較忙,所以就回復法院搖號選定就行。2024 年在 8 月 5日西安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打來電話(應該是牛立婷女士)說你的申請鑒定費用交付之后,才能做鑒定,費用是 4908 元,請務必在一周之內把費用交上,在 2024 年 8 月 13 日上午我給鑒定中心打電話溝通,要求費用先暫緩一段時間,由于工程上資金比較緊張,工人 5 個多月都沒有支付工資了,是否能先做鑒定,然后把鑒定做出來后,在給補上。然而在 2024 年 8 月 13 日,牛立婷女士發微信說:抱歉,剛剛得到通知,說法院已經跟我們溝通過,不繳費退案,只能是等我們有錢了再申請鑒定。我就此事咨詢了相關律師,關于印章簽名鑒定收費正常情況下應該是 2000 元左右,回頭牛立婷女士關于印章和名字的鑒定費做了一下說明,印章鑒定 1440 元,簽名 1440 元,形成方式 1720元,標底額 300 元,合計 4908 元,而且支付結算單上面有兩個合同章如果全做的話,還要再加 1440 元,總計就是:6348 元,他們還給我節省了 1440 元,為此我通過電話咨詢了上級鑒定部門后,對我的鑒定費用情況做了以下調整:協商以 2880 元做印章、簽名兩項費用,我在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通過公司對公賬戶給西安津實司法鑒定中心轉賬 2880 元,他們答應盡快做鑒定,并讓我把開票信息提供他們。在 2024 年 9 月 12 日,我打電話問鑒定中心,鑒定結果出來了沒有。牛女士回答,結果已經出來了,但這個不能告訴你,到時候法院會告訴你,我們沒有這個權力。所以我就再沒過問,在 2024 年 9 月18 日,法院第三次進行審理,法庭當庭出示了西安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意見書兩份,對我提出的支付結算單鑒定結果為印章 為同一枚印章,簽名為本人簽名。我提出要求被告方把 136900 元的銀行流水證據拿出來證明付款情況,被告方稱以簽字的支付結算單為準,我提出要做重新鑒定,法院(韓亞琴),法庭向你釋明,本案鑒定是你本人申請的,不存在你申請重新鑒定的問題。而且這次的庭審還特意派了兩名法院的警務人員,在 2024 年 8 月 19 日給我以電子文件形式,送達了鳳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看完判決書后,我正準備去打印判決書,但判決書在手機上的信息又找不見了,最后我去法院領了一份判決書,就判決書的有關事宜和法官(韓亞琴)進行了溝通。我提出了第一件判后答疑問題,關于這份偽造的支付結算。如果被告方認為是真的,那么支付結算之前是否要進行電話溝通聯系此事,那么讓他拿出 2023 年 1 月 10 日上午有電話撥打的通話記錄信息,法官的回答是,這是你們之間的事情,我又提出了第二件判后疑問,甲方既然已支付了 136900 元,怎么你們在判決書上領取了 5400 元,維修費 1500元,支付名細 5 張區計 94900 元,證實被告給原告 支付勞務費情況為 101800 元,那么和 136900 元是否相符吻合,你這個連數字都不能對到一塊的判決書怎么讓人信服,隨后我將此案上訴至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期間我對寶雞雍州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我的印章情況做了調查,在我 2024 年 7 月 2 日提出申請鑒定之后,2024 年 7 月 5 日上午 11 點 47 分鳳翔區公安局的一名輔警(FX0047 號)一人前來調取了我公司原始印章的檔案信息,說是有一起訴訟案子需要做鑒定,需要調取原印章的檔案信息。我詢問韓亞琴法官這個調取公司印章的檔案信息是做何用?我本人已經把我的報有五枚印章在 7 月 16 日提交給你們法院,你們不是已經將合同印章在一張 A4 紙上加蓋了五枚印記,已經提取了合同印章的信息,為何公安局還要調取我的印章原件信息,你能否解釋一下,這是什么情況?法官韓亞琴的解釋是,公安局調取你的印章信息,我們法院無權過問,這是人家公安局的事情,我們管不了人家公安局。在 2024 年 10 月 29 日寶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訴訟案進行了開廳審理,法官吳成君,法官助理李蕾,書記員楊哲,開廳后詢問了一下案件的情況,問我有沒有新的證據,我說有,然后法官又說,你的這些新的證據有沒有給鳳翔法院提交,我說鳳翔區法院對新的證據根本不予理睬,并說你如果對我們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上一級法院處理就行,我們的水平有限,只能是這個結果了。然后,吳法官直接就說,如果鳳翔法院不采用你的新證據,就證明你沒有證據,我隨后問了一下鳳翔區公安局派一名輔警,調取我公司印章原始檔案是做什么用,法官的回答是肯定有用才會調取,這難道會有什么問題嗎?我再次詢問,為什么我的印章檔案,要在我申請鑒定的時候調取,你能解釋一下嗎?由于我的一再詢問,吳法官覺得非常不耐煩,給我說你的案子,就先到這吧,我們還有另外的案子需要處理,你等消息吧。之后,法官助理李蕾,給我解釋鳳翔法院已遞交過的證據不予采信,書記員楊哲讓我在庭申記錄上簽字,我拒絕了,在 2024 年11 月 4 日下達了一封判決書維持了原判,并聲稱,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再審,我詢問了一下再審的相關程序,申請要交到陜西省法院才能受理,所以我暫時還沒有進行再審的訴訟,我本人就關于鳳翔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做了一下詢問和調查:
1、關于鳳翔區公安局調取我公司印章一事通過 12345 政府熱線進行了咨詢,并說明了情況,話務員將我提供的信息做了記錄,過了幾天,我打電話詢問了此事,話務員的回答是關于調取印章的事情是鳳翔區法院法官韓亞琴,書記員張越二人給公安局發一封介紹信信函,是由鳳翔區一名輔警,警號 FX0047,楊輝的人在 2024 年 7 月 5 日上午 11 點 47 分,在寶雞雍州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調取了該印章檔案,程序合規合法,隨后我大約在元月 20 日左右到鳳翔區公安局問了一下情況,他們說有這么一回事,是法院的人發函委托公安局安排楊輝,前去調取的印章信息檔案,東西還在公安局放著,并給我出示了法院給他們的信函,我要求復印,公安局的人拒絕我的請求,并說法院當時說要把這封印章原始檔案信息做成電子文檔,才能進行上傳,那么就說明鳳翔區法院法官韓亞琴是應該知道這件事情的,我多次去鳳翔區人民法院就此事詢問,電話一直打不通,去法院十幾次,大廳前臺工作人員的答復是,正在開廳、正在開會,我最后一次要求,法院大廳前臺工作人員,出據一份我來多次未找到法官的書面證明,前臺工作人員直接拒絕,現在的情況,鳳翔區法院法官韓亞琴,寶雞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吳成君,電話永遠打不通,人也找不到。
2、就關于偽造的支付結算一事,多次咨詢西安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領導薛女士,我提出你們鑒定這份法院提交過去的鑒定材料,能發一份讓我看一下嗎,他們說這個不能發,我們是按照法院的要求,法院提供什么鑒材,我們就按什么鑒材做,而且我們的鑒定必須是由法院提供過來,我們才能進行鑒定,沒有法院的授權,你就是出多少錢,我們都不會做,我問薛女士,那么你們在什么情況下能把偽造的印章和個人簽名做成真的,薛女士的回答是,根本不可能。那么就只一種可能才能做成真的。(1)印章的信息,我和景建申在恒源華府簽定的20#、21#樓的印章是公章的信息,不是合同章,他根本就沒有合同章的信息,只有從印章公司調取的印章信息,才能是真實的,還有提交法院的五枚合同印章信息是真實有效的,才能鑒定成真實有效的。我人個人簽名原來簽訂的合同上有的我簽名,也就是說簽定公司鑒定樣本毫無疑問,就不是偽造的支付結算單樣本。為什么我提出重新簽定的時候,法官韓亞琴說,申請鑒定是我提出來的,不存在重新鑒定的問題。
3、關于鳳翔區人民法院韓亞琴法書寫的第二次庭審記錄中,我本人提出的甲方敘述關于西鳳萬噸酒海庫欠他的勞務費 49000 元一事,我要求法官讓西鳳萬噸酒海庫的項目經理前來證明欠甲方所說的欠他的 49000 元,法官拒絕了我的請求。而且她一再強調,你們的賬務問題,我們是不進行核查,也沒有這個義務,這是你們雙方的事情。而且恒源華府 20#、21#樓勞務合同中也沒有關于支付勞務費的有關約定。
4、寶雞中級人民法院,吳成君法官,對判決書下達以后,我需要進行判后答疑的問題,說法是不存在判后鑒疑,拒絕答疑,拒絕關于支付結算單上的已支付 136900 元的銀行支付流水,對提供的新證據不予采納。
寶雞捷馳通水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10 日

